問:邱某自2008年起輟學外出務工,自食其力。2008年4月25日,剛滿16周歲的他向曾某借錢5000元,約定于同年9月25日償還。同年7月13日,他又向曾某借錢1.1萬元,約定於2009年4月13日還清。兩次借錢邱某均出具了借條,還自行寫上其父的名字。但其父對該借錢始終未予認可。曾某以邱某至今未還款為由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邱某及其父共同償還借錢及利息。請問,16歲少年借錢該由誰償還? 朱生木
答:邱某向曾某借錢應當由誰償還的關鍵在於,邱某借錢時剛滿16周歲未滿18周歲,其借錢行為是否有效以及該借錢是否得到了其父親的授權或認可。《民法通則》第十一條規定:“18周歲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可以獨立進行民事活動,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16周歲以上不滿18周歲的公民,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所謂“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是指公民能夠以自己的行為獨立從事民事活動,獨立享受或承擔其民事活動所帶來的後果,獨立承擔民事責任。邱某雖然剛滿16周歲未滿18周歲,屬於未成年人,但其“輟學外出務工,自食其力”,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應當視為其已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屬於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據此,該兩次借錢應當是有效的,合法的借貸關係受法律保護,其所引起的民事責任應由邱某自行承擔,其父親不應承擔本案的還款責任。當然,如果其父願意代為償還,法律亦不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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