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 (許 巍)因當戶絕當後拒不支付不足當金,北京市華夏當舖行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華夏公司)將王先生(化名)告上法院,要求支付不足當金90670元。記者近日從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獲悉,該院支持了華夏公司的訴訟請求,判決王先生給付華夏公司90670元。
華夏公司起訴稱:2007年9月18日,王先生以兩塊名表為當物向華夏公司借款75750元,王先生簽署當票並交付當物,華夏公司在扣除綜合費用後向王先生支付當金75000元。2007年10月1日,王先生又以兩塊名表為當物向華夏公司借款92920元,王先生簽署當票並交付當物,華夏公司在扣除綜合費用後向王先生支付當金92000元。後王先生在當期期滿5日後既不贖當又不續當,華夏公司按照相關規定委託拍賣公司對上述當物進行了拍賣,拍賣成交價共計78000元。現華夏公司訴至法院,要求王先生支付不足當金90670元。
王先生答辯稱:其與華夏公司之間是買賣關係而非當舖關係,華夏公司並未將當票交與王先生,亦未向王先生說明當舖規則,且當物拍賣價值過低,故王先生不同意華夏公司的訴訟請求。
法院經審理後認為,王先生向華夏公司交付當物,華夏公司向王先生出具當票並支付當金,可以證明雙方之間存在當舖法律關係,該法律關係不違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合法有效。根據《當舖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當物估價金額在3萬元以上的,可以按照《擔保法》的有關規定處理,也可以雙方事先約定絕當後由當舖行委託拍賣行公開拍賣,拍賣收入在扣除拍賣費用及當金本息後,剩餘部分應當退還當戶,不足部分向當戶追索。王先生在當舖期限屆滿後既未贖當也未續當,故華夏公司有權將本案涉及的當物按絕當處理,並按照相關法律的有關規定委託拍賣機構將當物予以拍賣。現華夏公司委託拍賣機構經合法拍賣程式拍賣當物後,拍賣收入低於當金,因此華夏公司有權就不足部分向當戶即王先生追索,故華夏公司關於要求王先生支付不足當金90670元的訴訟請求證據充分,於法有據,法院予以支持。
由於王先生簽認了當票,且當票對當物名稱、當舖金額、當舖期限等均進行了詳細的記載,並已提示當戶注意當票背面的當舖須知,故王先生關於其與華夏公司系買賣關係而非當舖關係,其未收到當票,亦不知曉當舖規則的辯解,理由不成立,法院不予採納。關於王先生所述華夏公司拍賣價格過低的意見,缺乏證據支持,法院亦不予採納。
最終,法院判決王先生給付華夏公司不足當金90670元。宣判後,王先生不服一審判決,已提起上訴。《中國品質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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