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當舖行拿走16萬餘元 但拍賣價不足8萬元———
本報訊 拿了4塊表在當舖行當走了16萬餘元。但絕當後拍賣公司拍賣時,這些表卻只賣出了78000元的低價。
記者今天從朝陽法院獲悉,法院判決當手錶的王先生應給付北京市華夏當舖行有限責任公司差價90670元。
華夏公司起訴稱,2007年9月18日,王先生以2塊名表為當物,向華夏公司借款75750元,華夏公司在扣除綜合費用後向王先生支付當金75000元。
2007年10月1日,王先生又拿來2塊名表為當物,向華夏公司借款92920元,華夏公司在扣除綜合費用後,向王先生支付當金92000元。
之後,王先生在當期期滿5日後既不贖當又不續當,華夏公司對當物進行了拍賣,拍賣成交價共計78000元。
現華夏公司訴至法院,要求王先生支付不足當金90670元。
王先生答辯稱,他與華夏公司之間是買賣關係而非當舖關係,華夏公司亦未向他說明當舖規則,且當物拍賣價值過低,故不同意華夏公司的訴訟請求。
法院審理
法院經審理後認為,王先生向華夏公司交付當物,華夏公司向王先生出具當票並支付當金,可以證明雙方之間存在當舖法律關係。
根據規定,當物估價金額在3萬元以上的,可以按照 《擔保法》的有關規定處理,也可以雙方事先約定絕當後由當舖行委託拍賣行公開拍賣。
拍賣收入在扣除拍賣費用及當金本息後,剩餘部分應當退還當戶,不足部分向當戶追索。
王先生在當舖期限屆滿後既未贖當也未續當,華夏公司有權將當物按絕當處理,並予以拍賣。現華夏公司拍賣收入低於當金,有權就不足部分向當戶即王先生追索。宣判後,王先生不服,已提起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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